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民初118号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盼龙、李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盼龙,李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18号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东风科技园13-1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赵思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盼龙,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生。被告李妙,女,汉族,1989年9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盼龙、被告李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萍

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

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