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18号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东风科技园13-1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赵思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盼龙,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生。被告李妙,女,汉族,1989年9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盼龙、被告李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萍
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
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