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杜松成。申请执行人喻开菊。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宏华。申请执行人杜松成、喻开菊与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松成、喻开菊于2015年10月2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78号裁决书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松成、喻开菊申请执行标的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违约金17156.74元及逾期利息等。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余下金钱执行标的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7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朱天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