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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803号

王丽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良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丽,鄂尔多斯市良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803号申请人王丽丽。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良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永祥,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丽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良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提供财产,现申请人王丽丽向本院提出终结鄂劳人仲字(2014)第165号劳动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字(2014)第165号劳动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