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824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28日,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曹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原告侯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76.5元。
代理
审判员 冯 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沙子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