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976号
原告:谷某,农民。
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以与被告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军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霍林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