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810号
原告:王敬伟。
被告:陈勇。
被告:盛军华。
原告王敬伟为与被告陈勇、盛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敬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敬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鲍芙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竞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