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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855号

夏民君盗窃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民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55号罪犯夏民君,外号“夏天”,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3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3)融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58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夏民君于2014年8月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民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累计达标分11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民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民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