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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第864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第86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东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