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第86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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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第86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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