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叶承荣,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吴崇文,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满连,女,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叶承荣申请执行吴崇文、黄满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