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7执9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港,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发,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某港与被执行人陈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凌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某港于2016���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某发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港偿还欠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发除有小额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发除有小额银行存款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某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某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宗武
审判员 梁福德
审判员 姚源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