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596号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苏俊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玉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小梅,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公司客服主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被告刘东,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灵武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刘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