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诗,局长。委托代理人崔静,该局执法队队长。被执行人林玉合,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莱西市人,农民,现住。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林玉合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西土罚字[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1、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101220元,处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28920元,共计13014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土罚字[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11月19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西土罚字[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土罚字[20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第1、2项处罚由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炳良
审 判 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蕾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