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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3273号

王某与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273号原告王某,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