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57号之一原告厦门市叁壹高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安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春晖,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华,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传江,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叁壹高科服装辅料有限公与被告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厦门市叁壹高科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安腾
代理
审判员 钟娴英
人民陪审员 肖金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