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36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徐瑛,该行行长。被执行四川科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译心,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元,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译心,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3日,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张浩元,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4日,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科浩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译心、张浩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浩元恒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宗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