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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319号

大丰市白驹镇狮子口村经济合作社与陈学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丰市白驹镇狮子口村经济合作社,陈学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白驹镇狮子口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法定代表人王正洪,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学会。申请执行人大丰市白驹镇狮子口村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学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大刘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等机构,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刘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巍峰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徐恒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