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299号原告葛得宝,男,蒙古族,农民。被告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章古台嘎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旺林,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得宝诉被告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章古台嘎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得宝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章古台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得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得宝撤回对被告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章古台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葛得宝全部负担。
审判员 刘占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