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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732号

李新龙与吕彩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新龙,吕彩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732号原告李新龙。被告吕彩根,曾用名吕阿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龙与被告吕彩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龙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新龙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