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732号原告李新龙。被告吕彩根,曾用名吕阿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龙与被告吕彩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龙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新龙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
李新龙与吕彩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732号原告李新龙。被告吕彩根,曾用名吕阿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龙与被告吕彩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龙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新龙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