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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1379号

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1379号原告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商水县(高速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581712101Q。法定代表人罗允文,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行为:特别授权。被告姚飞,男,生于1986年6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水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发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俊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