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0891执1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刘某,现羁押于山东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尹某,现羁押于山东省运河监狱。被执行人史某。被执行人赵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所有的鲁H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盛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