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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0891执1010号之一

赵某甲与刘某、尹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甲,刘某,尹某,史某,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0891执1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刘某,现羁押于山东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尹某,现羁押于山东省运河监狱。被执行人史某。被执行人赵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所有的鲁H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盛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