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387号申请人荣县承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明,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树金。本院受理荣县承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5)大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939839.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县承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2015)大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引执行员 唐诚执行员 裴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