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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执165号

赵忠山与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忠山,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山。被执行人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3)烟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吴国荣

审判员  谭黎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姝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