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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319号

初冶与殷玉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初冶,殷玉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319号原告初冶,男,74岁。被告殷玉赤,男。

原告初冶与被告殷玉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不正确,且无法提供其他正确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初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成博

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

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