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035号
原告:聂斌,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李江,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李洁,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斌诉被告李江、李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聂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卫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