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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1035号

聂斌诉李江、李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4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斌,李江,李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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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035号

原告:聂斌,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李江,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李洁,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斌诉被告李江、李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聂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卫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