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2执684号

李亚文与熊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1182执684号熊继明:申请人李亚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亚文于2016年7月2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熊继明返还申请人李亚文22421.17元;(2)被执行人熊继明支付申请人李亚文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熊继明承担案件执行费236元。开户银行: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户名:武穴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钱物返还中心账号:82010000000004206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