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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1017号

于传庆盗窃涉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017号关于于传庆盗窃涉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以移送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传庆未按法律文书的确定内容缴纳罚金。在执行中,本院经对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于传庆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于传庆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7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 磊

审 判 员  韩战平助理

审判员  苑晨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柴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