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350号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马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学敏,该公司职员。被告曹国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国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