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刑更1559号

罪犯李帅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559号罪犯李帅,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413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彦兵

代理

审判员  燕金玲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