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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恢83号

于国柱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小勉,于国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翟小勉被执行人于国柱翟小勉申请于国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7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