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3民初2626号
原告:郭某,农民。
被告:陈某甲,农民。
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学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两女:陈某乙,女,××××年××月××日生。陈某丙,男,陈思羽珊,女,××××年××月××日生。原告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而且拳脚相加,被告还有外遇,并且经常赌博,无家庭责任观念,不履行丈夫和父亲的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决原、被告离婚;陈某乙和陈某丙由被告抚养,陈思羽珊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三个孩子还小,原告说的没有确凿证据,我们的感情没有到非要离婚的地步。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双胞胎男孩陈某丙,女孩陈思羽珊。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且有动手情况,被告有玩牌习惯。庭审中被告表示以后吵架不动手,玩牌的习惯也可以改掉。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郭某陈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页)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经十多年,且生育有三个孩子,有一定感情基础。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愿意改掉夫妻吵架动手和爱玩牌的行为,二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淑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学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令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