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928号
原告:陈星,居民。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婉婉妮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瑶台村富民城超市。经营者:龙贝。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婉婉妮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星于2016年7月2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婉婉妮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星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陈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园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