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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928号

陈星与深圳市南山区婉婉妮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星,深圳市南山区婉婉妮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928号

原告:陈星,居民。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婉婉妮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瑶台村富民城超市。经营者:龙贝。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婉婉妮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星于2016年7月2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婉婉妮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星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陈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园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