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4010号罪犯梁溪,现在广西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万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0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减字第99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梁溪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01.89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梁溪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溪系累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从严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红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