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329号
原告:吴来富。
委托代理人:XX林,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代理。
被告:汪建春。
委托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来富与汪建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中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胡国强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王南华、
人民陪审员吴健宝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胡国强
审 判 员 王南华
人民陪审员 吴健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