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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民初329号

吴来富与汪建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8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吴来富,汪建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329号

原告:吴来富。

委托代理人:XX林,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代理。

被告:汪建春。

委托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来富与汪建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中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

审判员胡国强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王南华、

人民陪审员吴健宝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胡国强

审 判 员  王南华

人民陪审员  吴健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