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1854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盖山人民法庭。被执行人黄美玲,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孙其清与被告黄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盖山人民法庭于2016年7月5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鹏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程 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