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369号
原告:雷文林,农民。
委托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亮。
被告:陈玉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林与被告孙亮、陈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雷文林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文林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原告雷文林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