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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369号

雷文林与孙亮、陈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文林,孙亮,陈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369号

原告:雷文林,农民。

委托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亮。

被告:陈玉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林与被告孙亮、陈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雷文林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文林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原告雷文林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