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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胡锦柯与被执行人高登章、韩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锦柯,韩风波,高登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胡锦柯。

被执行人:韩风波。

被执行人:高登章。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14执监4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