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胡锦柯。
被执行人:韩风波。
被执行人:高登章。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14执监4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