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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3998号

宋宝生与吕洪轩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宝生,吕洪轩,吕忠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998号原告宋宝生。被告吕洪轩。第三人吕忠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生与被告吕洪轩、第三人吕忠诚修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宋宝生负担。

审判员 韩 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志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