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970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7266R。法定代表人乔海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钰琳。被告徐敏辉,男,1971年1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敏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被告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