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770-4,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胜辉,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谢仙英,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汉忠,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江德福,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胜辉、谢仙英、刘汉忠、江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胜辉、谢仙英、刘汉忠、江德福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谢胜辉、谢仙英、刘汉忠、江德福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蓝树高
审 判 员 张兴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