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182号被执行人范世发,男,1954年8月3日出生,住寿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范世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寿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审判员 陈燕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靖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