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139号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居民点厂房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6043-5。法定代表人罗太山,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隆街8号附7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梁明德,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经理。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生活五区长江装饰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涛,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梅兰山温石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小林,贵州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交纳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天旗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