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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23执219号之六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与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卫辉市凌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5**执21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原梅英。委托代理人赵桢,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法定代表人高志洪,该××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卫辉市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法定代表人万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卫辉市凌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法定代表人张维锋,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依据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申请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卫辉市凌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现在无执行线索,债权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并提出待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武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