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柳云山,居民,原系湖北丰农肥业有限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余爱品。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诉讼、和解、参与调解。变更请求,代为接收执行款物,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丰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蒋家岗村。法定代表人宋启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光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祥丰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七里塘村。法定代表人谭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少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云山与被告丰农公司、祥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友元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