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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24号

柳云山与湖北丰农肥业有限公司、湖北祥丰化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柳云山,湖北丰农肥业有限公司,湖北祥丰化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柳云山,居民,原系湖北丰农肥业有限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余爱品。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诉讼、和解、参与调解。变更请求,代为接收执行款物,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丰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蒋家岗村。法定代表人宋启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光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祥丰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七里塘村。法定代表人谭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少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云山与被告丰农公司、祥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友元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