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3执295号

陈忠玲申请执行孙宝全、张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忠玲,孙宝全,张金波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玲,女,满族。被执行人孙宝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金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忠玲申请执行孙宝全、张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宝全、张金波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恩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