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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1920号

王长生与骆洪波、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长生,骆洪波,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920号

原告:王长生,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诚信一区5幢3号。

委托代理人:黄向皖,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洪波,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通惠门16幢1801室。

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生与被告骆洪波、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0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汉和

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

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