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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终585号

练远惠与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练远惠,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练远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见群。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秀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桂华。

委托代理人:周继明。

上诉人练远惠、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韶关棉土窝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茜

代理

审判员  邓小华

代理

审判员  邹征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仕忠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