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4902号
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工业区3号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智彪。
委托代理人:楼品坚(系原告公司的员工)。
被告:苏州润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新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润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2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华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周秋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