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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495号

范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495号原告范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18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国家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育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延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