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1刑初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甲,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河北省鸡泽县曹庄乡正言堡村人,住该村红照大街2号。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鸡泽县看守所以“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暂不予收押”,2015年7月31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1日早晨,岳某丙在鸡泽县曹庄乡正言堡村其养兔场内盖房,被告人岳某甲和其侄子岳某戊到后不让盖并用砖扔盖房班的人,将正在东墙处的宋某丁脚部砸伤。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丁左跟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曹庄派出所办案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岳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岳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早晨,岳某丙在鸡泽县曹庄乡正言堡村其养兔场内盖房,被告人岳某甲和其侄子岳某戊到后不让盖并用砖扔盖房班的人,将正在东墙处的宋某丁脚部砸伤。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丁左跟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岳某甲一次赔偿被害人宋某丁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宋某丁对被告人岳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岳某甲供述,2015年6月21日早晨,我见派出所的警车把我哥哥岳某己和我村闫某带走了,我就给我侄子岳某戊打电话,说派出所的车把他父亲岳某己和庆河带走了。岳某戊开着车带着我到了岳某丙盖房的门东边,我就给盖房的人说别盖了有纠纷,说好了再盖。岳某戊给盖房的人说,什么钱你们也要挣呀,随后在后墙上面一个穿黄背心的人往下投水泥,弄的岳某戊车上都是水泥。我听见岳某丙在里面喊往下投,投死了他偿命,后墙上的五六个人就往下扔砖和水泥,我就往路边地里跑,后用砖朝盖房的人扔了一下,是否砸住人了不清楚。2、被害人宋某丁陈述,2015年6月21日早上,我在正言堡村岳某丙兔厂盖房时岳某甲和一个年轻人过来说不能盖房,岳某甲就朝我们盖房的人扔砖,当时我在盖房的东山处被岳某甲扔的砖砸住了左脚。随后我就被送到了医院,经检查左脚骨折了。当时岳某甲用砖朝盖房的东墙处扔,和岳某甲一起来的年轻人往后墙处扔砖。3、证人岳某乙证实,2015年6月21日早上,在我村村西碰见三叔岳某甲,岳某甲说我父亲被派出所带走了。我开着车拉着岳某甲到了岳某丙盖房处,我给盖房班的人说事没有说好不能盖。没有听清是谁喊的说“给我投,投死了我偿命”,随后在后墙上盖房的人就用水泥兜朝我车上扔,我就用土坷垃朝在后墙上的穿黄背心的人扔,当时没有见岳某甲扔砖头。4、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早上六点多钟,我带着盖房班的人在正言堡兔场给该村岳某丙盖房时有一个人骑着摩托带着另外两个人过来了,其中一个人是岳某己,另外两个人我不认识。我见一个胖子和岳某丙吵吵了起来,后来两个人拳头巴掌打在一起,岳某丙的父亲和他叔叔就拉架,派出所的人过来后把双方当事人带走了。后来一个年轻人开车带着岳某甲过来后骂着朝盖房的人扔砖、扔坷垃,当时岳某甲往东山处扔砖,那个年轻人朝后墙处扔砖,把在东山盖房的宋某丁砸伤了。5、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早上六点多,我和我村的宋某甲、宋某丁、宋某乙等人在正言堡给该村的岳某丙盖房时过来三个人,没有听清说什么就见岳某丙和一个胖子两个人打了起来后被人拉开了,派出所的人过来后把双方带走了。一个年轻人开车过来后冲着我们盖房班的人就骂,骂了一会儿开车就走了。走了没有多大会儿,那个年轻人开车带着一个上岁数的人过来了。两人下车就冲着我们盖房班的人骂,那个年轻人用土坷垃朝我们盖房班的人扔,后来用砖扔,那个上岁数的人用砖朝东墙处扔把宋某丁的脚砸伤了。6、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2日早上,我和我村宋某丁、宋某甲还有几个工人在正言堡村岳某丙兔厂盖房。有一个中年人和一个年轻人开车过来,后来我了解到那个中年人是正言堡村的岳某甲。岳某甲和那个年轻人下车后就往我们盖房的人扔砖头和土坷垃,我随手将盖房用的水泥兜的往外扔,水泥兜的里的水泥溅到了那个年轻人的车上,后来宋某丁的脚被岳某甲扔的砖头砸伤了。7、证人岳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早上,盖房的工人在我兔厂给我盖房。大概8点左右听见盖房班的工人说有人扔砖,我走到外边见岳某甲手中拿着砖。后有人报警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我发现盖房的工人宋某丁的脚受伤了。8、证人宋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早上,我和我村的宋某丁、宋某甲、宋某乙、黄某甲等人在给正言堡村的岳某丙盖房,当时宋某丁和宋某甲在东墙处,我和黄某甲、宋某乙在北墙处。正盖房时从西边过来一辆黑色轿车下来一个年轻人,一个上岁数的人,后来我了解到那个上岁数的人叫岳某甲是正言堡村的。两人从车上下来后就骂不让盖房,我见岳某甲从地上捡起砖就朝东墙一直扔,在东墙打板上的宋某丁要从打板上下来,砖砸到了宋某丁的左脚跟处。宋某丁两手扶架杆下来后坐到地上不能动了,随后被送到了医院。9、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早上,我和我村的宋某丁、宋某甲、宋某乙、黄某甲、宋某丙等人在给正言堡村的岳某丙盖房,当时宋某丁和宋某甲两个人在东墙处,我和黄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在北墙处。正盖房时一个年轻人和一个上岁数的人从西边开着一辆黑色轿车过来,后来我了解到上岁数的人叫岳某甲,正言堡村的。两人从车上下来后就骂不让盖房,我见岳某甲用砖朝东墙一直扔,把宋某丁的脚砸伤了。10、证人岳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早上,我和岳某丙都在兔场里,当时盖房班的人正在给岳某丙盖房。后来我村闫某和岳某己过来不让盖房,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后就把他们带走了。过了将近一个小时,我听见外面乱吵吵的出门见岳某甲在兔场东墙北边的马路上,其侄子岳某戊也在场。当时我见岳某甲拿砖朝盖房班的人扔,一边扔砖一边骂,我过去搂住他不让他扔砖并且说:“咋来“三”,你疯了,都在一块关系不赖的”,岳某甲说:“反正不能让你盖这个房,他们让你盖我也不让你盖”。后来,我到院子里见盖房的人宋某丁坐在地上不能动了。11、辨认笔录证实,经黄某乙辨认,指认岳某甲就是那个上岁数的一直朝东墙扔砖的人;经黄某甲辨认,指认岳某甲就是那个上岁数的朝盖房班的人扔砖的人。12、鸡泽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伤者宋某丁左踝关节损伤符合钝器致伤,左跟骨骨折,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k条之规定,属轻伤二级。13、鸡泽县公安局曹庄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6月21日6时16分,我所接110转警称在正闫堡兔场有人打架。我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该村岳某丙称闫某和岳某己来其厂打架闹事,民警询问双方情况后口头传唤岳某己和闫某到所接受询问。当天7时10分,北砚池村宋某丁报警称,在正言堡兔场盖房时被人用砖砸伤,我所民警到现场后宋某丁陈述称正在盖房时被该村的岳某甲扔砖砸伤,当天民警将该案受理进行调查,口头传唤岳某甲、岳某戊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同年7月2日立为宋某丁被故意伤害案侦查。14、鸡泽县看守所关于岳某甲不予收押的说明证实,经所医生对岳某甲进行体检,血压为210/120mmhg,综合其年龄及血压状况,对岳某甲采取暂不予收押决定。建议对其进行重大疾病医学司法鉴定后,待其符合条件后再行收押。15、本院(2016)冀0431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证实,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岳某甲一次赔偿被害人宋某丁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宋某丁对被告人岳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16、鸡泽县公安局曹庄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证实,辖区内正言堡村岳某甲无违法违纪记录。1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岳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岳某甲在庭审时认罪、悔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利民
审 判 员 魏建勋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