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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民初56-65、76-105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汕头市格林荣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汕头市格林荣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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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初56-65、76-10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华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格林荣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泳涛。

委托代理人:邹汉华,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汕头市格林荣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纷系列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四十案共计10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郑伟松

审 判 员 陈广怀

审 判 员 孔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侄锋

书 记 员 洪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